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30号提案办理答复函
市农业农村局:
卢强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养殖业若干问题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提案号:202230号)收悉,我局作为会办单位。结合我局工作职能,针对第30号提案,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养殖项目指导,推动项目依法依规养殖。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提前介入,加强畜禽养殖项目建设指导,合理完善禁、限养区划定,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新建项目选址、环评、验收工作,稳定生猪存栏数量。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平台和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平台,开设专题专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报道正面典型,组织采访,加强新闻发布,引导养殖场(户)自觉规范养殖,推进我市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切实解决养殖污染问题,实现水环境质量全面稳定达标。
二、推进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对年出栏量较少的畜禽养殖项目,指导养殖场(户)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简化环保审批手续。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主动服务养殖场,安排专人指导登记表填报工作,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三废的收集处理,切实保障畜禽养殖项目尽快落地。
三、做好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还田土地。粪污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明确污染处理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达标排放。
五、积极开展技术指导。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公布六种生态化养殖模式:干清粪+益生菌+小型发酵床、免冲洗零排放异位发酵模式、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模式、异位发酵+种养结合综合模式、立页增氧发酵模式、全封闭网床模式
。指导完善粪污收集、贮存及运输设施,引导散养户规范养殖习惯,鼓励养殖场周边发展粮油果蔬茶林药等种植业,实现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确保粪污还田还土综合利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会办人及联系电话:姜卓盛 0775-268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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