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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大气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5-12-17 09:00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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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自治区、玉林市关于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我局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现将4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博白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5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面的产品堆场露天堆放碎石产品,厂区东面的原料堆场露天堆放废弃土方,均未采取围挡、覆盖篷布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25年7月2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4551元。

案例二:玉林市福绵区某木炭加工厂无证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福绵区某木炭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木炭加工厂正在生产,36个炭化窑处于闷窑状态,其中2个炭化窑顶部烟囱有灰白色烟气排出。经查,该木炭加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行业类别: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该木炭加工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木炭加工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工业废气,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25年7月3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木炭加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58500元。

案例三:博白县某页岩砖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某页岩砖厂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砖厂正常生产,生产废气排放口有灰白色烟气排出,但生产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未通电、未启动状态,无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查处情况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2025年7月22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罚款人民币31583元。

案例四:玉林市某建材厂超标排污、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玉林市某建材厂开展飞行抽检,7月15日监测报告显示,该建材厂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67.3mg/m3、二氧化硫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276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1.24倍和0.84倍。同时,废气排放口CEMS准确度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湿量等比对结果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2025年9月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材厂罚款人民币134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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