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16号
玉林市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7C9WY89P
住址:广西北流市民安镇十字铺陶瓷工业园区(广西北流森艺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玉林市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广西北流市民安镇十字铺陶瓷工业园区(广西北流森艺瓷业有限公司)内建设年分选2万吨金属废弃料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三十九类第八十五项:“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的“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编制完成并交由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批,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11月中旬进行设备安装,2022年12月12日建成并开始进行生产调试,到2022年12月26日共计生产15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3页;
(二)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管理人员刘家寿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
(三)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
(四)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11份;
(五)2023年2月9日管理人员刘家寿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爱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玉林市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六)2023年2月9日管理人员刘家寿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9-450981-04-01-379527)陆环项管【2020】63号)复印件1份,共1页;
(七)2023年2月9日管理人员刘家寿提供的《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
(八)2023年2月9日管理人员刘家寿提供的2022年11月、12月玉林市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电缴费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共6页;原料地磅单复印件4份,共4页;
(九)2023年2月10日管理人员刘家寿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单位情况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送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共2页;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复印件1份,共1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收到以上文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相关规定,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玖万玖仟零柒拾伍元五角(¥99075.5)。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1.责令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零柒拾伍元五角(¥99075.5)。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你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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