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17号
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9G0239
住址: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晓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2日至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对该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报告表明,该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仪比对结果不合格,原因是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流量自动监测仪设置的最大水头为1.33m,十几根据巴歇尔槽标准流量表格查询应为0.8m;低位标定点设置为1.710m,实际测量为1.342m。且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H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2023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二)2023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二期污水处理厂经理谭晓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广西群鼎环保技术资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梁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三)2023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8份;
(四)2023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设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五)2023年3月28日由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二期污水处理厂经理谭晓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晓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法复印件1份;2023年4月7日广西群鼎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曾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维人员梁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西群鼎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1份;
(六)2023年3月28日由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二期污水处理厂经理谭晓强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8页;
(七)2023年3月28日由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二期污水处理厂经理谭晓强提供的《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2022年)复印件1份,共30页;
(八)2023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共14页;
(九)2023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水)﹝2023﹞第F-05号)1份,共14页;监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
(十)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玉林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1份;
(十一)2023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环保举报受理单共6份;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督办信息1份,共2页;
(十二)2023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H等)运行技术规范》1份,共12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以上文书,2023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免于处罚,理由如下:第一,你公司自2023年3月29日至今已持续进行内部整改;第二,你公司认为出现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引用规范的变更;第三,你公司委托广西群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维护;第四,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与广西博白县研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务运营委托协议,合同服务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在合同中约定由研滔公司全权负责新滔公司的水务运营业务;第五,你公司一直以来遵纪守法,未出现过严重违法行为;第六,你公司一直以来维持良好运营为玉林市和福绵区经济发展及南流江流域的生态改善作出重大贡献。综上所述:恳请我局根据以上陈述,结合你公司已作出的贡献,及对园区公共环境提升持续进行的努力,不予处罚为盼。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举行听证会,2023年8月22日你公司提出撤销听证申请书,视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14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环听通﹝2023﹞2号)、送达回执,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书》和《撤销听证申请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进行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零柒拾肆元整(¥111074),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零柒拾肆元整(¥111074)。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你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
抄送:玉林市福绵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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