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19号
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9G0239
住址: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晓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平台收到关于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的举报。接到投诉后,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派出执法人员到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委托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地理坐标:22.517822°,110.039093°)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污水总排口色度因子检测值为50倍,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一级A标准0.67倍(标准值为30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二)2023年4月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务总监曹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
(三)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5份;
(四)2023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
(五)2023年3月13日由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谭晓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分,2023年3月28日由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谭晓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晓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4月6日由水务总监曹奇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2日由水务总监曹奇提供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法复印件1份,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六)2023年3月22日由水务总监曹奇提供的《玉林节能环保产业园中滔纺织服装加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9页;《玉林节能环保产业园中滔纺织服装加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3页;《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节能环保产业园中滔纺织服装加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3页;
(七)2023年3月28日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现良提供的《玉林市环境保护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中滔纺织服装加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项管〔2016〕112号)1份,共8页;《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5万吨/天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项管〔2021〕64号)1份,共8页;《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5万吨/天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共8页;
(八)2023年3月22日由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HJ20230313(102)03)1份,共6页;检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
(九)2023年3月22日由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人员工作证复印件1份;2023年4月29日由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共5页;
(十)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下载打印件1份,共11页;
(十一)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下载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关于废水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的打印材料1份,共2页;
(十二)2023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环保举报受理单;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督办信息1份,共2页;
(十三)2023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均值日报表下载打印件1份,共1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以上文书,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视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进行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肆佰元整(¥1594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肆佰元整(¥1594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你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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