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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3〕21号)

2023-11-10 09:50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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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21

李培森:

    公民身份证:4509811985070xxxxx

住址:广西北流市大里镇六厚村x组xx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你投资经营的洗涤厂进行检查,发现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厂是你本人于2023年5月底建成投产,截至2023年9月6日共生产约50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洗涤厂属于“十三、纺织服装、服饰业18”中的“27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类并有水洗工序,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

3.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4.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1张;

5.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李培森洗涤厂场地出租方黄甲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6.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李培森洗涤厂投资人、经营者李培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

7.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李培森洗涤厂管理人员张艳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

8.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李培森洗涤厂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州区南江街道新联村李培森洗涤厂周围环境示意图》1份,共1页;

8.2023年9月18日李培森洗涤厂场地出租方黄甲祥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9.2023年9月18日李培森洗涤厂投资人、经营者李培森的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0.2023年9月25日李培森洗涤厂管理人员张艳军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1.2023年9月18日李培森洗涤厂投资人、经营者李培森提供的投资明细表原件1份,共1页;洗涤厂收款收据送货单复印件1份,共11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

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摘录网上打印件1份,共4页;

13.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水样检测报告

(LHHJ20230906(102)01)原件1份,共5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以上文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1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贰佰玖拾陆元整(¥223296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贰佰玖拾陆元整(¥223296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5楼科技与财务科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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