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PFYKB0U
住址:兴业县石南镇黎村良冲(兴业县盘龙石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继鑫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5月在兴业县石南镇黎村良冲扩建了兴业县盘隆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开采项目,至今未完成建设,扩建项目在兴业县发改局的备案登记信息单总投资额为1660万元。你公司于2023年1月向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提交《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开采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2页;2023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2页。
(二)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三)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
(四)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3张,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18张。
(五)2023年1月6日由原法定代表人潘扬辉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2023年1月6日由原法定代表人潘扬辉提供的《兴业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兴业县盘隆石场花岗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项管〔2010〕8号)复印件1份,共3页。
(七)2023年1月6日由原法定代表人潘扬辉提供的《兴业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兴业县盘隆石场花岗岩矿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兴环验〔2015〕11号)复印件1份,共4页。
(八)2023年1月6日由原法定代表人潘扬辉提供的兴业县盘隆石场花岗岩矿开采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复印件1份,共2页。
(九)2023年2月3日由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提供的对兴业县盘隆石场采矿权征收2021年采矿权占用费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1页。
(十)2023年2月3日由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提供的对兴业县盘隆石场采矿权2021年办理延续出让,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复印件1份,共1页。
(十一)由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3年1月由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编制的《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开采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复印件1份,共81页。
(十二)2023年2月15日由原法定代表人潘扬辉提供的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租赁购买机械设备的发票扫描件,共52份。
(十三)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网上打印版。
(十四)2023年11月22日由现法定代表人陈继鑫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委托书1份,项目扩建前后主要设备一览表1份。
(十五)2023年11月27日由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监事曾划太提供的现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1份。
(十六)2023年10月17日由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监事曾划太提供的关于绿色矿山的相关资料3份。
(十七)2023年11月23日由兴业县腾隆矿业有限公司监事曾划太提供的清单价格1份,相关发票照片32张。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2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以上告知文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2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的罚款为贰拾壹万零捌佰贰拾元整(¥210820),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贰拾壹万零捌佰贰拾元整(¥21082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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