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北流市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QAGPM7T(2-2)
法定代表人:黄郅成
地址:北流市新荣镇永安街3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流市民安镇高车村北流市三泰建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0日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厂长庞文广发现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偏高,随后通知你公司运维人员梁焙祺过去检查维修(你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与北流市三泰建材厂签订了一年的环保在线监测运营管理维保服务合同,委托你公司对该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梁焙祺在维护过程中用一块不透明胶布缠住粉尘仪激光光源,导致北流市三泰建材厂2023年9月12日0时到9时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实测值在70mg/m左右波动,2023年9月12日10时到13日10时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实测值在0.25-2.10mg/m之间波动,13日11时粉尘仪激光遮挡物移除后自动监测数值恢复到28mg/m左右波动,粉尘仪激光光源遮挡物(不透明胶布)严重影响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篡改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査(勘查)笔录》1份,共4页。
2.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査询问笔录》3份,共14页。
3.北流市三泰建材厂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
4.北流市三泰建材厂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共8页。
5.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出具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日常巡检表1份,共1页。
6.北流市三泰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7.广西北流市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黄郅成、梁焙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8.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出具谭恒、庞文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9.环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维保服务合同1份,共4页。
10.广西北流市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11.北流市三泰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12.北流市三泰建材厂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共1页。
13.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出具的《关于北流市三泰建材厂页岩砖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1份,共3页。
14.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出具的《关于北流市三泰建材厂页岩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1份,共5页。
15.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出具的《关于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年产3500万块标准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1份,共3页。
16.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出具的《关于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年产3500万块标准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1份,共5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以上文书,并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你公司认为:1.公司对梁焙祺现场的所作所为不知情,也没有授权梁焙祺这样操作,纯属梁焙祺个人行为;2.公司一直以来要求员工在运维时要保证自动监控系统的准确性、真实性;3.经营环境不好,公司面临倒闭,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局审查后认为:1.梁焙祺是你公司的员工,其维护北流市三泰建材厂在线监控设施属于执行工作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2.你公司属于专业的在线监控运营公司,运维人员在维护过程中伪造监测数据,属于明知故犯,违法行为严重,我局认为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予采纳你公司的其他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21号)、《广西北流市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从轻处罚的说明报告》以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计算出处罚金额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壹拾贰元整(¥48512),鉴于你公司存在主观上违法故意,情节恶劣,拟上浮20%进行处罚,即处罚人民币伍万捌仟贰佰壹拾肆元整(¥58214)。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贰佰壹拾肆元整(¥58214)。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