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罚〔2024〕2号
玉林市朗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TKPK2B(1-1)
住址:玉林市玉州区二环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龙雪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二环东路33号的机动车检测线,发现环检车间2号线(汽柴混合线)正在对1台黑色皇冠牌小轿车(车牌号:粤KJK914)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2号线汽油采样管插入车牌号粤KJK914的小轿车尾气管中,但未连接2号线机动车排气分析仪(型号:MQW-50B/出厂编号:191170);1号线的汽油采样管插入车牌号桂K790J1的小轿车尾气管中,实际连接了2号线的排气分析仪(型号:MQW-50B/出厂编号:191170)。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调取你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平台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及环检1号线、2号线监控视频发现:
(1)2023年11月3日14:42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979Z6)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R89951)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与环检2号线上的机动车(车牌号:桂K979Z6)同时加速,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2)2023年11月6日11:47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797B5)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ZG909)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与环检2号线上的机动车(车牌号:桂K797B5)同时加速,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3)2023年11月8日10:51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JJ416)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ZS851)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4)2023年11月8日16:05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GF330)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ZS851)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5)2023年11月10日16:00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DX932)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C053J)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6)2023年11月13日9:41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粤BE76P7)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G266V)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7)2023年11月16日10:52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562R3)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8553Q)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8)2023年11月23日14:39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TM828)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C218F)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9)2023年11月27日10:32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车牌号:桂K900S3)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S8711)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10)2023年11月27日17:05用环检2号线检测机动车(无牌照,系统显示车牌号:桂K05Z37)在机动车加速期间排放的尾气HC、CO浓度值较低、NO浓度变化不大,而环检1号线在同一时间停放有一机动车(车牌号:桂KTF195)的尾气管被插上检测仪器后,环检1号线却无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
(2)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笔录》4份,共16页;
(3)陈广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翁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龙雪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玉林市朗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朗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
(5)玉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导出的桂K979Z6、桂K797B5、桂KJJ416、桂KGF330、桂KDX932、粤BE76P7、桂K562R3、桂KTM828、桂K900S3、临时牌照桂K05Z37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10份,共20页;
(6)玉林市朗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检1号线、2号线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7日监控视频文件20个,大小合计19.0 GB (20,404,744,192 字节);
(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桂K979Z6、桂K797B5、桂KJJ416、桂KGF330、桂KDX932、粤BE76P7、桂K562R3、桂KTM828、桂K900S3、临时牌照桂K05Z37),10份,共20页;
(8)玉林市朗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公示,1份,共1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以上文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号)以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玉林市朗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3月5日公布的收费公示显示小型汽车收费标准为人民币350元,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10辆汽车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鉴于你公司拒不承认其违法事实,且违法次数较多,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20%予以执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玖佰贰拾肆元捌角(¥154924.8),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玖佰贰拾肆元捌角(¥154924.8)。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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