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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4号)

2024-07-12 17:40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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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4〕4号

玉林市恒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BX6U6U5J

地址:北流市民乐镇容山路1号大容山林场(旧场部)

法定代表人:杨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1日,根据林业部门的移交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玉林市五彩田园核心区水月岩景区废弃采石场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广西玉林五彩田园核心区水月岩景区废弃采石场生态修复项目位于水月岩—龙珠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于2023年1月18日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但在未办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6日就开工建设,对矿山进行分级放坡、静态破碎清除、人工清除、破损山体复绿、道路工程(用于矿山修复,修复完成后作为营运期管护道路,保留不拆除,不进行复绿)、监测工程废石破碎工程(在治理区D区和F区分别设置1个临时废石破碎区,清理出的废石方运至临时废石破碎区,经粗破、二破后制成建筑用石,由市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售卖)及其他给排水、灌溉工程等。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景点建设和废弃矿坑修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

2、2024年6月18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24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杨琦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

4、受委托人丘晓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玉林市恒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4份;

7、2024年6月1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广西玉林五彩田园核心区水月岩景区废弃采石场生态修复项目勘察示意图;

8、广西玉林五彩田园核心区水月岩景区废弃采石场生态修复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9、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市恒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林五彩田园核心区水月岩景区废弃采石场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月岩—龙珠湖风景名胜景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12、林业部门移交的其他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7月3日收到以上文书,并于2024年7月4日你单位声明确认告知书内容所述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放弃陈述、申辩和相应的听证程序。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声明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213680),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21368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停止建设。请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内容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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