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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5号)

2024-07-12 17:55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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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4〕5号

陆川乐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5LB6DK8R

地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城北珊罗镇田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业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1日到位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城北珊罗镇田龙村的广西玉林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水月岩——龙珠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广西玉林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此风景区上世纪70-90年代由于非法、无序开采石灰岩的采矿活动,多处斜坡陡峭,并形成了三面悬空,危岩局部存在悬崖峭壁,同时存在危岩失稳已崩塌等现象,为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该项目应运而生。目前已经取得陆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的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批复,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但是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2021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至今该项目完成上山便道及标高顶处第一台阶施工,因除险爆破、危岩清除、削坡、上山便道等施工产生的石料约30万方,项目处于建设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

2、2024年6月2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24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李业春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

4、受委托人梁志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陆川乐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3份;

7、2024年6月2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广西玉林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勘察示意图;

8、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9、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玉林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0、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广西玉林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方案》及《广西玉林龙珠湖废弃采石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方案》的批复;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月岩——龙珠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1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13、林业部门移交的其他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收到以上文书,并于2024年7月4日你公司声明确认告知书内容所诉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放弃陈述、申辩和相应的听证程序。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3号)及送达回证、声明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万零贰佰柒拾贰元整(¥210272),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零贰佰柒拾贰元整(¥210272)。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停止建设。请你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内容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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