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1357545J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商业区2号栋18楼
法定代表人:谭钢义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玉州区棠梨路与玉东大道交叉路口南侧的时代壹号北苑住宅一期项目建设工地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1月承建时代壹号北苑住宅一期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东面约50米为玉华苑小区、西北面约250米为金桂丽湾小区、东南面约800米为伴山一号小区,项目工程规模为:总建筑面积86698.76㎡、住宅68547.11㎡、商业1545㎡、配套12742㎡、社区用房710㎡、党群服务中心310㎡、地下室14335㎡,地下室主楼高5.1m,副楼高3.6m,架空高 6m/5.2m,商业高6m。2024年5月14日23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你公司员工正在进行地下室项目顶面浇筑作业,现场有4台混凝土运输车,2台地泵机,振动棒2根,混凝土使用量为300㎥,施工及管理人员20人,施工现场泵机、振动棒产生噪声。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工地东面场界开展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项目西南面场界等效声级Leq为77.6,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55的排放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4份,共4页;
4.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时代壹号北苑住宅一期项目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
5.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6.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1份,共1页;
7.2024年5月14日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8.2024年5月20日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9.2024年5月20日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陈仁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0.2024年5月20日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陈仁志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11.2024年5月20日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陈仁志提供的《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共1页;
12.2024年5月20日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陈仁志提供的《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15〕000052》复印件1份,共1页;
13.2024年5月20日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陈仁志提供的《时代壹号北苑住宅一期施工图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YLTD施〔2023〕002)》复印件1份,共4页;
14.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噪声监测报告(LHHJ20240514(102)02)原件1份,共5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以上文书。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内容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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