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
投资人:陈炳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599801495D
住所地址:容县石寨镇大华村里河队清明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你单位生产废气进行飞行抽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2024年6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5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烟气三次颗粒物监测值分别为:33mg/m3、33mg/m3、40mg/m3,实测监测均值为35mg/m3,实测氧气含量均值18.77%。颗粒物的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值)为47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0.57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在采样时对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广进行现场检查。
2.2024年6月14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拍照并制作《现场照片证据》6页。
证明:执法人员对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现场检查及检验检测机构采样的情况。
3.2024年6月14日玉林市容县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证明:现场勘查情况。
4.2024年7月2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陈炳鉴。
证明:废气飞行抽检时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现场情况及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人陈炳鉴。
证明: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照片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人陈炳鉴。
证明: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7.《排污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人陈炳鉴。
证明: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8.《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5号)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存在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9.《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5号)《送达回执》1份。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送达监测报告,告知其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
11.《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资格执业能力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现场采样人员李荣官、龚思强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1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下载件各1份,2024年7月2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证明:制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3.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排污许可证》(证件编号:91450921599801495D001V)节选下载件1份,2024年7月2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证明: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4.《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新增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隧道密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
证明:容县石寨闽安页岩砖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5.废气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大气污染源烟(粉)尘采样原始记录、大气污染源废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等复印件各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2024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开展现场采样监测过程的合法性。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8月1日向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2024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飞行抽检当天石灰放多,导致颗粒物浓度超标;
2.企业2023年底停产整改,整改期间投入了30多万资金,目前资金周转困难;
3.因建材市场需求量剧减,生产成本高,销量少,竞争激烈,招工困难等问题,导致生产不能正常运行。希望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能减免企业的罚款金额。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以起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但综合考虑目前制砖行业受建材市场影响,及2024年6月18日废气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5号)的烟气超标情况,你单位颗粒物的超标倍数低,不足1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下浮15%执行,112150×(1-15%)=95327.5元。由于下浮后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裁量规则要求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值,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下浮15%执行,112150×(1-15%)=95327.5元。由于下浮后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裁量规则要求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值,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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