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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8号)

2024-09-26 18:30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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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5PFAGN8H

住所地址:陆川县古城镇八角村洋屋田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你单位生产烟气开展飞行抽检(监测)。2024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1号)数据显示,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1条烧结生产线和1条烘干生产线正常生产,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值)为>258.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7.62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6月13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2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进一步了解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本生产情况、办理的审批手续、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告知被询问人废气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1号)结果等。

3.影像证据:2024年6月13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2024年6月13日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监测人员正在采样监测。

4.监测报告:2024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监测人员进行了采样,并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了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1号)。

证明:2024年6月13日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颗粒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5.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李胜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胜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2日,提供单位: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合法经营,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3日,提供单位: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现场负责人李胜锋2024年6月13日-2024年12月30日期间办理有关生态环境工作事宜及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2日,提供单位: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密烟囱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许可浓度限值。

(4)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2日,提供单位: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建设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5)百色市城东煤炭化验室检验报告单1份,提供单位: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的燃煤的检验数值

(6)废气污染源检测现场调查表、大气污染烟(粉)尘采样原始记录、废气监测仪器MH3300型(仪器编号MD1319220307)数据报表复印件1份;MH3041B(仪器编号3041B0759220411)数据报表复印件1份;MH3200型紫外线烟气检测(出厂编号V394200721)历史数据报表复印件2份大气污染源废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各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2024年6月13日采样仪器的原始数据。

(7)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1号)的送达回证1份,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已将2024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监测出具的结果告知。

(8)《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下载件各1份,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2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证明:陆川县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龚思强、李荣官、潘进国采样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采样人员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合法性。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8月22日向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飞行抽检(6月13日)当天下午已停产整改完成达到标准。

2.颗粒物排放限值我单位执行砖瓦行业排放标准执行表2标准错误,其公司应执行表1标准。

3.因飞行抽检前两天暴雨导致厂区马达、变压器短路烧毁企业停产阶段造成生产不正常的超标。

4.前期积极整改但因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希望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撤销对企业的罚款。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

1.结合你单位的案件材料,2024年6月13日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2024年6月13日现场勘察笔录:检查时正在生产。2024年7月12日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确认:“2024年6月13日飞行抽检时,你单位1条烧结生产线和1条烘干生产线是正常生产的”。

2.经再次对照你单位适用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故你单位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限值适用表2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是正确的并无不当。

综上,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0号)拟作出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0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15912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整(¥115912)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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