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3B468Q
住所地址: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朝丽村黑三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你单位的生产烟气开展飞行抽检(监测)。2024年7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2号)数据显示,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日,你单位正常生产,经采样监测当天你单位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80.1mg/㎥,二氧化硫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186mg/㎥。你单位的颗粒物、二氧化硫2个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及其修改单标准(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其中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30mg/㎥)1.67倍,二氧化硫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150mg/㎥)0.24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2024年7月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情况如实记录,对企业生产区域及建设情况进行平面绘制、标注。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林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进一步调查了解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审批情况,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废气采样情况及废气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3.影像证据:2024年7月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在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机构现场采样情况的调查取证。
4.书证:
(1)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文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林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日,提供人:林捷。
证明: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授权林捷在2024年7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承担有关公司的生态环境工作事宜,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单位承担。
(3)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证书编号:91450900MA5N3B468Q001R)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日,提供人:林捷。
证明: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4)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关于页岩空心砖厂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福环项管〔2020〕34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日,提供人:林捷。
证明: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已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5)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2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2号)具有合法性。
(6)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2号)的送达回证1份。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向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告知其2024年7月1日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的违法事实。
(7)废气自动监测仪器信息汇总表、废气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大气污染源烟(粉)尘采样原始记录、大气污染源废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等复印件各1份,2024年7月1日现场采样人员王镇林、黎志强资格证书各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2024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开展现场采样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及采样人员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8)《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下载件各1份,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9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证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9)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下载件1份,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9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证明:玉林市宜福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8月26日向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经排查两项数据异常是原因是脱硫塔喷淋堵塞,从而塔内无法起到脱硫效果,经检修恢复脱硫能力,在线监测数据达标。
2.已进行整改,更换了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增加卧式喷淋和改用低硫煤,后续会继续对脱硫塔进行整改。
3.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希望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能减轻罚款。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
我局对你单位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1号)中拟处罚金额100000元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进行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142588元下浮30%执行,处罚金额100000元已是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1号)拟作出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1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罚款金额(¥142588)。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1号)拟决定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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