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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12号)

2024-09-26 19:35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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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忠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595144475K

住所地址:陆川县马坡镇六平村连塘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你单位的生产烟气开展飞行抽检(监测)。2024年7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38号)数据显示,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日,你单位正常生产,经采样监测当天你单位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123mg/,二氧化硫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2355mg/㎥。你单位的颗粒物、二氧化硫2个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及其修改单标准(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其中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30mg/㎥)3.1倍,二氧化硫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150mg/㎥)14.7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2024年7月2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情况如实记录,对企业生产区域及建设情况进行平面绘制、标注。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8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厂长朱万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进一步调查了解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审批情况,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废气采样情况及废气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3.影像证据:2024年7月2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在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

证明: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机构现场采样情况的调查取证。

4.书证:

(1)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庞忠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朱万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人:朱万标。

证明: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单位: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证明: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授权朱万标在授权期限内(2024年7月2日-2024年12月30日)承担有关公司的生态环境工作事宜,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单位承担。

(3)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证书编号:91450922595144475K001V)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人:朱万标。

证明: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4)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关于陆川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亿块页岩烧结空心砖(砌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陆环项管〔2014〕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提供人:朱万标。

证明: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已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5)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38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38号)具有合法性。

(6)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38号)的送达回证1份。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向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告知2024年7月2日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的违法事实。

(7)废气自动监测仪器信息汇总表、废气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大气污染源烟(粉)尘采样原始记录、大气污染源废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等复印件各1份;2024年7月2日现场采样人员王镇林、黎志强资格证书各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2024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开展现场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及采样人员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8)《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下载件各1份,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证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9)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许可信息公开内容节选下载件1份,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证明:陆川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8月23日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企业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立即开展整改、升级设备、优化工业流程和加强员工培训等。

2.企业属初次违法,前期积极配合整改,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和整改成效,且今年受天气影响,加上建材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恳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

1.你单位积极整改升级脱硫除尘设备,意识到自身的问题。

2.你单位属初次违法,考虑目前的建材市场疲软和你单位的后续经济发展,予以采纳你单位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按照原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进行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142930元执行,不上浮30%(¥185809)执行。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3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处罚金额142930元。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按照原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进行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142930元执行,不上浮30%(¥185809)执行。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玖佰叁拾元整(¥14293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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