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天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310188272H
主要经营场所:兴业县蒲塘镇山奇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你单位的生产烟气开展飞行抽检(监测)。2024年7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0号)数据显示,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4日,你单位正常生产,经采样监测当天你单位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55.1mg/㎥。你单位的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0.84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2024年7月3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情况如实记录,对企业生产区域及建设情况进行平面绘制、标注。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的负责人郑培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进一步调查了解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审批情况,2024年7月4日现场检查、废气采样情况及废气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3.影像证据:2024年7月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在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机构现场采样情况的调查取证。
4.书证:
(1)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郑培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天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人:郑培鹤。
证明: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
证明: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授权郑培鹤在期限内(2024年7月4日-2024年12月30日),承担有关公司的生态环境工作事宜,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单位承担。
(3)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排污许可证(正本)(证书编号:91450924310188272H001V)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人:郑培鹤。
证明: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4)《关于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年产3000万块页岩多孔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项管〔2014〕11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人:郑培鹤。
证明: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已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5)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5)罚〔2024〕7号)复印件1份,网上银行罚款缴纳电子回单1份,提供单位: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
证明: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已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6)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0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0号)具有合法性。
(7)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40号)的送达回证1份。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向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告知其2024年7月4日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8)废气自动监测仪器信息汇总表、废气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大气污染源烟(粉)尘采样原始记录、大气污染源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等复印件各1份,2024年7月4日现场采样人员王镇林、黎志强资格证书各1份,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2024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开展现场采样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及采样人员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9)《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下载件各1份,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证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许可信息公开内容节选下载件1份,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证明:兴业县佳鑫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8月23日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抽检当天正在安装新的采样探头和管道,在采样探头和管道未安装完成和调试的情况下造成采样颗粒物超标。
2.兴业县生态环境局在6月17日对我厂下达行政处罚,我厂也积极整改并于7月中旬已安装调试到位,各指标正常运行。飞行抽检后也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合格。
3.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希望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改为批评教育,不再实施罚款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
1.你单位飞行抽检期间安装新的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探头和管道不影响2024年7月4日飞行抽检的手工监测采样结果。
2.前期的拟处罚告知为对你单位2024年7月4日飞行抽检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已出的关于“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不是同一违法行为,且本次处罚对你单位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3.我局对你单位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5号)拟处罚金额100000元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进行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113464)下浮15%执行,处罚金额100000元已是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5号)拟作出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5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为113464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5号)拟决定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
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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