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
投资人:林祥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098341531Y
住所地址:兴业县山心镇对塘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废气开展飞行抽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随后根据监测结果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正常生产,2024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你单位关于2024年6月14日废气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12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放口三次颗粒物监测值分别为:16.4mg/m3、14.7mg/m3、23.5mg/m3,实测监测均值为18.2mg/m3,实测氧气含量均值19.96%,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值)52.5mg/m3。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值)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0.75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现场情况。
2.2024年6月14日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证明:2024年6月14日现场勘查情况。
3.2024年6月14日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页。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及检验检测机构采样的情况。
4.2024年7月3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林艳杰。
证明:2024年6月14日开展废气飞行抽检时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现场情况及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林艳杰、林祥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日,提供人林艳杰。
证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兴业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年产8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兴环项管〔2013〕37号)复印件1份。
证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已办理环评手续。
7.《兴业县环保局关于同意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年产4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项目(一期)试生产的批复》(兴环项试〔2014〕8号)复印件1份。
证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试生产。
8.《关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年产4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兴环验〔2014〕12号)复印件1份。
证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日,提供人林艳杰。
证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10.《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12号)1份,报告日期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的事实。
11.《送达回执》1份,送达时间2024年7月3日。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送达监测报告。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
13.废气自动监测仪器信息汇总表、废气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大气污染源烟(粉)尘采样原始记录、大气污染源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等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资格执业能力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2024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开展现场采样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及采样人员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1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下载件各1份,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3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证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5.《排污许可证》节选下载件1份,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3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证明:兴业县山心博诚建材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8月5日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企业收到废气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12号)后积极排查超标原因,检修后发现脱硫除尘设备老化,目前已联系设备厂家进行整改。
2.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希望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的处罚金额酌情处理。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
结合你单位2024年6月18日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 〔2024〕第F-12号)的烟气超标情况,及今年以来我市对辖区内砖瓦行业的整治行动,你单位颗粒物的超标倍数低、不足1倍。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下浮15%执行。即112150×(1-15%)=95327.5元。由于下浮后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裁量规则要求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值,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7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罚款金额为112150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下浮15%执行。即112150×(1-15%)=95327.5元。由于下浮后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裁量规则要求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值,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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