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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16号 )

2024-11-25 17:30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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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

工商注册号:450922000108924

住所地址:陆川县马坡镇东西村13、14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废气飞行抽检,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4月17日-7月27日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显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此期间因故障未进行校准,亦未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设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2024年6月18日出具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2号)显示: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仪(CEMS)比对监测中,二氧化硫绝对误差为21.0mg/(评价标准不超过±17mg/),烟温绝对误差为-24.9℃(评价标准不超过±3℃),颗粒物相对误差为-86%(评价标准不超过±30%),含湿量相对误差为-50%(评价标准不超过±25%)。综上,二氧化硫、烟温、颗粒物、含湿量比对结果不合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3日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2.2024年6月27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施恩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废气飞行抽检时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及告知授权委托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20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施恩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4年9月2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玉林市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谭列彬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2024年4月17日-7月27日期间存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4.2024年6月13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共7页;

证明:执法人员对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检验检测机构采样情况的视像记录。

5.2024年9月20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共2页;

证明:执法人员对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视像记录。

6.2024年6月13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6月13日现场建设、生产情况绘制。

7.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德顺、授权委托人陈施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7日,提供人陈施恩;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8.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关于陆川县榕锦页岩烧结空心切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陆环项管〔2014〕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7日,提供人陈施恩;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烧结空心切块生产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9.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9223307891551001V)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7日,提供人陈施恩;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10.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3日,提供人陈施恩;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陈施恩在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协助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11.《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2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2号)具有合法性。

12.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2号)《送达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7日;

证明:我局依法向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4〕第F-0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

13.废气自动监测仪器信息汇总表、废气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大气污染源烟(粉)尘采样原始记录、大气污染源废气监测原始记录(仪器法)等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13日现场采样人员龚思强、李荣官、潘进国等资格证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7日,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证明:2024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开展现场采样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及采样人员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1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下载件各1份,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7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9223307891551001V)节选下载件1份,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7日提取,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5.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投诉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7日,提供单位: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曾因生产废气排放问题被群众投诉。

16.玉林市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龙坚、授权委托人谭列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4日,提供人谭列彬;

证明:玉林市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1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4日,提供人谭列彬;

证明:玉林市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谭列彬在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协助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18.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共28页;提取时间2024年9月24日,提供人谭列彬;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2024年4月17日-7月27日期间存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19.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4月17日-7月27日在线运行数据复印件1份;

    证明:陆川县榕锦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7月27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7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41600元整。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此页无正文)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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