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重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68012898XH
住所地址:博白县文地镇文车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文车路的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文地镇文车路厂区内建设高岭土开发精细加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但生产区域内的生产线大棚外露天堆放有约2万余吨尾矿和约300吨原料。你单位的原料堆放场和尾矿堆放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防护措施,导致尾矿堆放场部分尾矿因雨水冲刷外泄对下游的部分农田掩盖造成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2024年6月2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
证明:2024年6月2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情况如实记录,对企业生产区域、建设情况及违法行为发生点位进行平面绘制、标注。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
3.影像证据:2024年6月2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1份,共11页。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6日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记录。
4.2024年8月1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
证明:2024年8月1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情况如实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26日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续调查核实。
6.影像证据:2024年8月1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共6页。
证明: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日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记录。
7.书证:
(1)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人:张重城。
证明: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
(2)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高岭土精细加工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生态环境专项报告的批复》(玉环项管〔2009〕155号)复印件1份,共4页;提取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人:张重城。
(3)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元陂岭矿区高岭土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项管〔2019〕59号)复印件1份,共6页;提取时间:2024年8月1日,提供人:张重城。
证明: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岭土精细加工项目(一期工程)和元陂岭矿区高岭土矿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
(4)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岭土精细加工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玉市环验〔2017〕36号)复印件1份,共6页;提取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人:张重城。
(5)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岭土精细加工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5页;提取时间:2024年8月1日,提供人:张重城。
证明: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岭土精细加工项目(一期工程)和高岭土精细加工项目(二期工程)已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证书编号:9145092368012898XH001Q)复印件1份,共1页。
证明: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7)2024年7月16日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4)责改〔2024〕37号)原件1份,共2页。
证明: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对广西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求改正。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7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10月28日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尾矿堆场堆放的尾矿为高岭土副产品纯砂,因近年建筑市场不景气砂石销路不好导致大量堆存在大棚外,再加上2023年8月台风暴雨造成的外泄和厂区外周边群众不配合,导致因暴雨造成外泄污染的农田未能及时清理。
2.目前公司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公司也依据市、县两级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完成。
望市生态环境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02438元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
考虑你单位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下浮25%执行。即202438×(1-25%)=151828.5元。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02438元。
但鉴于当前经济形势,为减轻你单位负担,服务你单位发展,同时你单位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下浮25%执行,即202438×(1-25%)=151828.5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捌佰贰拾捌元伍角整(¥151828.5)。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
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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