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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1号)

2025-01-09 09:56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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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琚  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HY0W42

住所地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东区二环东路东侧地块五

(广西玉林大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在2023年2月~2024年9月期间,出具了299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存在异车同码、同车异码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具体为:出具218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23067LMNOP8345TU”、7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YZ067LMNOP8345TU”、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分别为“6012767GHIJK569A”和“RYZCB89E7R87II9A”各2份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出具了53份对应53辆车辆在不同检测时间存在两个不同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出具了17份异常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的上述检测报告不能客观反映车辆OBD检测的真实情况,存在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2024年10月2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在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4年10月2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检测员冯县、李东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2)2024年10月25日对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陈飞龙、投资人姚晓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4年10月28日对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务梁容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10月31日对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霞、登录员王秋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

(1)2024年10月2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在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2)2024年10月25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取的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控视频照片证据4张;

(3)2024年10月2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拷贝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控视频光盘2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2.(1)琚霞、陈飞龙、冯县、李东恩、梁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2)姚晓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3)梁容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8日;(4)王秋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当事人身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授权事宜。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审批情况。

5.检验检测车辆收费公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8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2022-2024年期间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车辆收费情况。

6.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营场地。

7.简易劳动合同复印件4份、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聘用及任职岗位情况。

8.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上岗证4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9.岗位职责复印件1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8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各相关人员岗位职责情况。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11.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测涉OBD检测弄虚作假车辆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OBD检测弄虚作假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车辆情况。

1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99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同一代码以及相同车辆出现两种CAL ID代码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13.投诉单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投诉情况。

14.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玉林市众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4年11月28日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

1.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涉嫌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整改,加强人员培训。

2.目前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日益增加,行业竞争激烈,公司经营困难。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减免罚款的30%。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

1.你单位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2.考虑你单位经营困难和当前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下浮20%执行。即142840×(1-20%)=114272元。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19号)、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时,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通过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42840元。

但鉴于当前经济形势,为减轻你单位负担,服务你单位发展,同时你单位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下浮20%执行,即142840×(1-20%)=114272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24280);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贰佰柒拾贰元整(¥114272)。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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