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陈胜彬
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70401xxxx
住 址:广东省海丰县黄羌镇xx村委会xx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4日、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长望社区长兴碎石加工坊厂区内的水洗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用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长望社区长兴碎石加工坊的铁棚厂房,利用原有的水洗设备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入牛仔裤水洗、牛仔裤炒盐等生产活动。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十三、纺织服装、服饰业18 行业类别: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 ”,有水洗工序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1月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2页;2024年11月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
证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陈胜彬水洗厂2024年11月4日和2024年11月6日进行现场检查和该水洗厂无证排污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制作水洗厂经营者陈胜彬《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水洗厂厂房出租方杨武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陈胜彬经营的水洗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4年11月4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在陈胜彬水洗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4年11月6日在陈胜彬水洗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6张;2024年11月8日在陈胜彬水洗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胜彬水洗厂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陈胜彬、杨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人:陈胜彬、杨武。
证明:涉案人身份证件信息。
2.陈胜彬水洗厂产品进货登记卡和送货单复印件1份共7页,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人:陈胜彬。
证明:2024年11月1日-4日陈胜彬经营的水洗厂生产情况。
3.2024年11月13日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2024年11月6日其对陈胜彬水洗厂的外排污染物检测报告原件1份,共5页。
证明:陈胜彬水洗厂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4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二、陈述、申诉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贰元整(¥122932)。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贰元整(¥122932)。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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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陈胜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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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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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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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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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10000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A=0.5×1+0.5×{(3+1+1+1+2+1+1+1+1+1+2)/11}=1.182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2+0)/10×40%=-0.04 X={100000+(1000000-100000)×[(1.182-1)/4]×(0.6-0.04)}=1229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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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 2.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4.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取值1 5.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取值2 6.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中央媒体曝光/六次以上有效投诉/群体事件,取值2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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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贰元整(¥12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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