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玉林市房建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武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7M742C(1-1)
住 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xx村xx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6日、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和睦村七冲的玉林市房建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有约8000m3 泥石料,未密闭亦未设置围挡和覆盖等,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2页;2024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2页。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你单位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法定代表人朱武恒《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单位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玉林市房建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朱武恒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朱武恒。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
2.关于玉林市房建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信访投诉材料1份共5页,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2021年以来关于你单位的信访投诉情况。
3.2024年12月6日至12月28日期间玉林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解除)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3份共13页,提取时间:2025年2月5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天气污染情况。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 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相关规定,裁量公式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万零叁佰玖拾柒元整(¥20397)。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玖拾柒元整(¥203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14)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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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玉林市房建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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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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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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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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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5+5+2+3+1+1+1+2+2)/9}=1.722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0+0)/10*0.4=0.04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元) X=100000+(1000000-100000)*{(1.722-1)/4*(0.6+0.04)}=203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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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未采取密闭设施,取值5 2.物料占地面积:500m2以上,取值5 3.项目建设地点: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取值2 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黄色天气预警期间,取值3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市级级行政区域内,取值2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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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玖拾柒元整(¥20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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