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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4号)

2025-04-16 18:05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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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广西中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会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D8NKKK93(2-2)

住 址: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玉林龙腾有限投资公司不锈钢制品基地3号厂房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玉林龙潭产业园南北二号路(不锈钢基地对面道路旁)燃气管道上方有黑色丝状不明固体燃烧,经调查黑色丝状不明固体为你单位擅自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抛光粉尘)。2025年1月16日再次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抛光粉尘)倾倒在龙潭产业园区经六路金圣利地块西侧,未采取任何污染控制措施。你单位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5页、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共1页;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

证明:2025年1月15日、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叶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程雁《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王玉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莫爱珍《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第一次倾倒工业固废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第二次倾倒工业固废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张、在你单位厂区制作的现场照片3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以及固体废物倾倒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丁会建、叶敏、程雁等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莫爱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1日;王玉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广西中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以及有关涉案人员身份证件信息。

2.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2025年3月13日,提供单位:广西中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

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中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不锈钢制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6页,提取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人:叶敏。

证明:你单位环评批复情况。

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共5页、过磅单1份、付款凭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7日,提供人:叶敏。

证明:你单位委托处置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诉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5年3月27日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5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申诉函,陈述、申辩主要意见如下:(一)你单位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确有过错,保证不再违反;(二)你单位属于招商引资新建股份制企业,当前面临巨大困难;(三)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2025年1月15日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导致引起燃烧,当天我局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改正后,又于2025年1月16日再次倾倒,违法行为较为恶劣,且已造成危害后果,不能免于和减轻处罚,你单位提出的免予和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5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提交的申诉函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壹佰伍拾肆元整(¥113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一般情形)

当事人

广西中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裁量公式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5+3+1+1+1+1+2/7}=1.5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2+0+0/10*0.4=-0.08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
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3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元)

X=100000+(300000-100000)*{(1.5-1)/4*(0.6-0.08)}=113000(元)

裁量取值

个性:

1.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取值5

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上不足10吨,取值3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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