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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5号)

2025-04-18 18:30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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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

投资人:李开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A7B8AY5T(1-1)

住 所:玉林市茂林镇陂石村龙狗岭北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林市茂林镇陂石村龙狗岭北面的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以来,你单位陆续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清洗水泥袋沉淀废渣)擅自倾倒在厂门外西南面的空地上。至检查当天,倾倒堆存的废渣面积约400㎡、厚度0.4-3m,且未采取任何污染控制措施。你单位构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投资人李开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你单位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开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人:李开茂。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

2.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信访投诉材料6份共 页,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近两年关于你单位的信访投诉情况。

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限期整改的通知》,提取时间:2025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的情况。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诉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5年4月3日签收上述文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10个工作日内自行清理所倾倒的固体废物,并按照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妥善处置;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肆佰叁拾肆元整(143434)。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一般情形)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李开茂胶粒厂

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裁量公式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5+5+1+5+1+1+5/7}=2.143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1+1+0+0/10*0.4=0.16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
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3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元)

X=100000+(300000-100000)*{(2.143-1)/4*(0.6+0.16)}=143434(元)

裁量取值

个性:

1.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取值5

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取值5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上有效投诉,取值5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肆佰叁拾肆元整(¥14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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