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玉林磐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起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D2W25J
住 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北路路口太阳村(原名山镇太阳村6社梁忠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组移交问题对位于广西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东片区内的玉林市磐龙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你公司新建水稳生产线1条,2025年1月建成投产,至检查当天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30 项目类别: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水泥制品制造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我局审核。你公司构成水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5号原料堆场露天堆放机制砂约60吨,6号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石粉约100吨,5号、6号堆场均没有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你公司构成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你公司水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站长莫传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
证明:你公司水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玉林磐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黎起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站长莫传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人:莫传富。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人:莫传富。
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3.你公司水稳生产线投资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人:莫传富。
证明:你公司水稳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额情况。
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林磐龙商贸有限公司玉林磐龙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项管〔2022〕4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2条商品混凝土环境影响报告表已获得我局批复,但新建的水稳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的情况。
5.《玉林磐龙商贸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水稳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情况。
7.《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组问题转办单》(2025年3月24日第00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2025年3月18日你公司5号、6号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砂石的情况。
8.《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2025年第7号)复印件1份、《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除玉林市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5号、6号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砂石期间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解除响应的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25年5月20日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水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整(¥7383);
2.对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零贰元整(¥15602)。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合计处以罚款贰万贰仟玖佰捌拾伍元整(¥229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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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玉林磐龙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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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水稳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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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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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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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3+1+1+1+2+1+1+1)/8}=1.188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0+0)/10*0.4=0.04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32949.75(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6589.95(元) X=6589.95+(32949.75-6589.95)*{(1.187-1)/4*(0.6+0.16)}= 7383(元) 投资额=303657+120580+38136+58172+138450=6589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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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2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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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整(¥7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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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玉林磐龙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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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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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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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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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5+2+1+3+1+1+1+1+1)/9}=1.389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0+0)/10*0.4=0.04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元) X=100000+(1000000-100000)*{(1.389-1)/4*(0.6+0.04)}= 156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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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未采取密闭设施,取值5 2.物料占地面积:100 m2以上不足500 m2,取值2 3.项目建设地点: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取值1 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黄色天气预警期间,取值3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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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零贰元整(¥1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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