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博白县旺达页岩砖厂
投 资 人:刘国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34034263XA
住 所: 博白县东平镇英梅村(桂南农场第八生产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废气排放口有灰白色烟气排出,但生产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未通电、未启动状态,无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构成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但生产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通电、未启动、未联网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朱安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2025年5月19日你单位正常生产,但生产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通电、未启动、未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2025年5月19日当天你单位正常生产,但生产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通电、未启动、未联网的违法事实。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国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朱安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朱安娟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朱安娟
证明:你单位委托授权情况。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1日,提供人:朱安娟
证明:你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4.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1日,提供人:朱安娟
证明:你单位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情况。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5年7月2日签收上述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捌拾叁元整(¥31583)。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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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博白县旺达页岩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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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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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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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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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5+3+1+1+1+1+1)/7}=1.429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0+0+0)/10*0.4=0.0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20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20000.00(元) X=20000.00+(200000.00-20000.00)*{(1.429-1)/4*(0.6+0)}=315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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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取值5 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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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捌拾叁元整(¥315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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