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陈海芳、陈日军
居民身份证号:45250119660909xxxx/45252619710410xxxx
住 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村川镜86号/广西北流市石窝镇上珍村塘边组8号
你们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你们位于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村川镜86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当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点停产。经调查,该经营点于2024年5月开始建设,建有钨钢、金银提炼加工生产线1条,2024年6月开始承接来料加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6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该经营点需要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该经营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明: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日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你们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们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点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点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玉林市经济开发区陈海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关于注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陈海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电脑咨询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1日、2025年6月5日;提供人(单位):陈日军、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原玉林市经济开发区陈海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注销。
2.陈海芳身份证、陈日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人:陈海芳、陈日军
证明: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3.《关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陈海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的有关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人:陈海芳、陈日军
证明:关于你们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点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情况。
4.《关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陈海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投资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人:陈海芳、陈日军
证明:关于经营点的投资额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经营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情况。
6.《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经营点近两年信访投诉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们2025年7月2日签收上述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们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壹元整(¥681)。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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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陈海芳、陈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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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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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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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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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3+1+5+1+5+1+1+2)/8}=1.5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2+2)/10*0.4=0.04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258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516(元) X=516+(2580-516)*{(1.5-1)/4*(0.6+0.04)}=681(元) 投资额为¥5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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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取值5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淘汰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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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壹元整(¥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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