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桂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PQAXP2X
住 所:博白县旺茂镇八廊村(博白县园艺场荔枝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西侧5亩芋头种植区、芋头种植区外水沟内贮存有养殖污水。经调查,你公司于4月9日将养殖废水抽排至上述芋头种植区,养殖废水经芋头种植区渗出外环境水沟。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你公司西侧芋头种植区洼地以及种植区外围水沟采集水样并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HJ20250411(102)01)结果显示,芋头种植区洼地3个采样点位的COD、氨氮、总磷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限值。你公司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
证明: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你公司排放畜禽养殖废水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人员陈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对农户覃小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站人员李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证明:你公司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2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黎桂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人:陈平。覃小妹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人:覃小妹。李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人:李恩。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人:陈平。
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3.《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废水监督性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HJ20250411(102)01)及送达回执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畜禽养殖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
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生猪4万头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项管〔2021〕30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人:陈平。
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情况。
5.《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人:陈平。
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6.恒鑫农牧2025年4月各料桶供料表,提取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单位: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5年4月生产情况。
7.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4月生猪存栏统计表,提取时间:2025年5月7日,提供单位: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5年4月生猪存栏情况。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下载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9.《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4)罚〔2024〕14号)下载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25年6月12日签收上述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整(¥139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一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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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广西恒鑫农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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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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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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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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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5+1+3+2+1+2+1+1+1+1)/10}=1.400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0-2+0+0-2)/10*0.4=-0.16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元) X=100000+(1000000-100000)*{(1.400-1)/4*(0.6-0.08)}=13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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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000%以上(pH<3或pH>12),取值5 2.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取值1 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4.超标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取值2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3次以下,取值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 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注:对比《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0号),产业结构类型的裁量因子由其他类调整为鼓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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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陆佰元整(¥13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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