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玉林市聚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A7HK0E35
住 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川路东侧、洛湛铁路南侧15幢综合服务楼202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广西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东片区标准厂房二期2号厂房的玉林市聚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你公司租赁广西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东片区标准厂房二期2号厂房,建设安装年产1.2万件3430冷却器生产线1条、年产5万件焊接支架生产线1条,2024年9月建成投产。编制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5年3月7日报我局审查,但截至调查终结之日2025年3月20日尚未批准。你公司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李文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李文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玉林市聚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文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提供人:李文意。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
2.你公司机动车零部件及机械配件制造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人:李文意。
证明:你公司机动车零部件及机械配件制造项目投资情况。
3.你公司固定资产表复印件1份,购买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3份,广西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标准厂房租赁合同1份共14页,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人:李文意。
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4.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人:李文意。
证明:你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
5.《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玉林市聚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环保问题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2页,送达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整改有关环保问题的情况。
6.关于你公司信访投诉材料1份共1页,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2024年以来关于你公司的信访投诉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25年5月20日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交申诉书,申请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具体申辩意见有:
(一)我局相关人员组织园区企业培训时指出,园区污水处理厂预计到2025年5月底6月初才能正式启动。待正式启动后,已经提交申请的企业才能统一审批,目前所有的企业暂时审批不了。你公司已通过第三方公司把环评申请材料提交到了我局的环评科审批,园区污水处理厂尚未正式启动这一客观因素你公司无法改变,却由此导致了你公司环评手续一直未能办理;(二)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三)你公司已落实了相关整改措施。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经讨论研究认为:一是你公司提交的环评材料质量较差,且曾委托无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环评材料编制,我局环评科多次退回要求修改完善,你公司修改态度消极、进度拖沓,是导致你公司环评迟迟未能审批的主要原因,申辩意见(一)不予采纳。二是申辩意见(二)、(三)予以采纳。
综上,一是关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法律适用正确,我局决定维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8号)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二是关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2025年6月25日已填报排污登记表,视为已及时改正,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8号)、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提交的申诉书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佰柒拾叁元整(¥306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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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玉林市聚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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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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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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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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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3+1+1+1+5+1+1+2)/8}=1.438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1+0+0+0)/10*0.4=0.12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16595.85(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23319.17(元) X=23319.17+(116595.85-23319.17)*{(1.438-1)/4*(0.6+0.12)}=30673(元)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购买固体资产2224157+厂房改造30000+第一期租金77760=2331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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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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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罚款叁万零陆佰柒拾叁元整(¥30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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