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德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572212497
住所: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阳岗工业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2月27日晚至2月28日凌晨,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2025年2月27日夜间你公司南面厂界环境噪声夜间监测结果为70.6dB,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50dB),即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
证明: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晚至2月28日凌晨对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卢志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你公司建设、生产及排放噪声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委托监测的情况。
(四)监测报告:2025年2月27日晚至2月28日凌晨,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HHJ20250227(102)05号)。
证明:你公司2025年2月27日晚厂界环境噪声超标。
(五)书证:
1.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2份、卢志宁身份证、李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相关授权事宜。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下载文本,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执行要求。
5.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6.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7)罚﹝2025﹞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福绵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近两年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6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25年3月28日收到上述文书后,于2025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申辩意见主要有:
(一)你公司无产生噪声的主观故意;(二)你公司进行了噪声的整改;(三)第三方检测公司的监测结果不具有合法性及客观性;(四)2025年2月17日你公司已因噪声超标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属于重复处罚;(五)即使停止生产,你公司厂界外的噪声仍然大于国家标准;(六)投诉村民的房子离你公司围墙距离只有8m,听到机器噪声在所难免;(七)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将整个产生噪声的车间密封;(八)你公司曾多次与投诉村民沟通寻求其他解决办法,但投诉村民只是要求你公司停产不发出噪声;(九)投诉村民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经集体研究讨论认为:1.申辩意见(一)、(二)、(六)、(七)、(八)、(九)不影响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2.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具有资质认定证书,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作用,测量结果已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正背景噪声值,故申辩意见(三)和(五)不予采纳;3.2025年2月17日下达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7)罚﹝2025﹞3号),为对你公司2024年12月10日实施的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为对你公司2025年2月27日晚至2月28日凌晨实施的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是同一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复处罚。2025年1月7日你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我局复查发现你公司仍在继续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再次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辩意见(四)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6号)、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提交的申辩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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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玉林市玉博机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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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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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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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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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2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20000(元) A:裁量系数:A=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前两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A=0.5×5+0.5×{(1+3+1+2+2+1+1+5)/8}=3.50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 和/10)×40% B=(2+1-1+0+0)/10×40%=0.080 X={20000+(200000-20000)×[(3.50-1)/4]×(0.6+0.080)}=9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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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2.建设地点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取值3 3.超标情况:20分贝以上,取值5 4.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3次以下,取值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2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中央媒体曝光/六次以上有效投诉/群体事件,取值5 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1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部分消除,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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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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