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鸿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必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574562467T
主要经营场所: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周村长冲岭坡
你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组移交问题线索,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砖厂进行检查,发现你砖厂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自2020年6月28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至检查当天,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每3个月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至少做一次校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桂环规范〔2022〕3号)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的规定,你砖厂构成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砖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何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你砖厂未按要求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定期校验的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砖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和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人:何标。
证明:你砖厂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州区鸿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证明:你砖厂授权委托情况。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人:何标。
证明:你砖厂排污许可情况。
4.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州区鸿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证明:你砖厂环评批复情况。
5.2025年3月份、4月份发砖登记表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人:何标。
证明:你砖厂生产情况。
6.玉林市玉州区鸿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与广西盛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合同(合同编号:SHYW241108001)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人:郑必祥。
证明:你砖厂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维情况。
7.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HT202505302)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人:何标。
证明:你砖厂及时整改情况(2025年5月22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情况)。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桂环规范〔2022〕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关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规定。
9.《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问题转办单》(2025年5月23日第007号),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监督帮扶组关于你砖厂的移交问题线索。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砖厂2025年7月24日签收上述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贰拾贰元整(¥41222)。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砖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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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玉林市玉州区鸿图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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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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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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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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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5+3+2+5+1+1+1)/7}=1.786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0+0+0)/10*0.4=0.0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20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20000.00(元) X=20000.00+(200000.00-20000.00)*{(1.786-1)/4*(0.6+0.0)} =412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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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联网运行情况:未按照规定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取值5 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3次以下,取值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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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贰拾贰元整(¥4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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