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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13号

2025-08-14 17:25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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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玉林市福绵区恒艺木炭加工厂

经 营 者:骆六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3MAEJ5RF140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肖大塘村沙子岭(肖代衍房屋)

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以来,我市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安全整治专项攻坚行动。在专项行动过程中,福绵区石和镇政府将玉林市福绵区恒艺木炭加工厂纳入问题整治清单。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工厂核查整改情况,发现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工厂正在生产,36个炭化窑处于闷窑状态,其中两个炭化窑顶部烟囱有灰白色烟气排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行业类别: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你工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工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工业废气,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工厂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现场检查和你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骆六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你工厂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工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共4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工厂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骆六坚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人:骆六坚。

证明:你工厂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2.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人:骆六坚。

证明:你工厂经营场地租用情况。

3.电费缴纳清单截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人:骆六坚。

证明:你工厂生产用电情况。

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下载件1份共20页,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关于你工厂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共40页,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关于你工厂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要求。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6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工厂2025年7月9日签收上述文书,7月1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提出申辩意见如下:1.你工厂现已停工停产,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2.你工厂已于2025年5月15日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文件,但尚未完成编制和取得环评批复,暂未能办理排污许可证;3.你工厂木炭加工项目投资金额约40万元,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罚款,希望能免除或者减半处罚。

经讨论,对你工厂提出的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申辩意见1、意见2予以采纳;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2025年3月我市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安全整治专项攻坚行动以来,福绵区石和镇政府将你工厂纳入问题整治清单并要求整改,但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工厂核查整改情况时发现你工厂仍在无证排污,故意拖延改正。综上,我局决定维持《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4号)拟作出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4号)和送达回证、你工厂提交的《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工厂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工厂未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污;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整(¥1585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工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一般情形)

当事人

玉林市福绵区恒艺木炭加工厂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裁量公式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2+5+3+1+1+1+1+5+1+1+1)/11}=1.5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0-2+0)/10*0.4=-0.08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00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00(元)

X=100000.00+(1000000.00-100000.00)*{(1.5-1)/4*(0.6-0.08)}=

158500(元)  

裁量取值

个性:

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取值2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化工项目),取值5

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取值3

4.水日排放量/小时烟气流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10万标立方米以下),取值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6.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裁量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整(¥15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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