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兴业县三新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礼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924MA5KD5FA62
住 所:兴业县葵阳镇旧县村委办公大楼一楼左边第一间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使用软管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抽至厂区西面荒地,荒地中可见大面积黑色固体粪污痕迹、半干状态黑色粪污和囤积黑色污水的水沟。你合作社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合作社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的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8日、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礼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你合作社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张,现场影像资料1份。
证明:你合作社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的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8日,提供人:吴礼绍。
证明:你合作社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8日,提供人:吴礼绍。
证明:你合作社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人:吴礼绍。
证明:你合作社办理排污许可情况。
4.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人:吴礼绍。
证明:你合作社近期养殖情况。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8日、7月30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2025年9月2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清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后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载明的环保措施和排放去向做好养殖粪污的污染防治工作。
2.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壹元整(¥2331)。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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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兴业县三新种养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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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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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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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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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A=0.5×1+0.5×{(5+2+1+1+1+1+2+1+1)/9}=1.333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0-2)/10×0.4=-0.04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5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0(元) X=0+(50000-0)×{(1.333-1)/4×(0.6-0.04)}=23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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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未进行任何无害化处理,取值5 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25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取值2 3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取值1 4.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调查/拒不配合调查,取值2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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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壹元整(¥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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