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农垦白平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6197580854
住 所:博白县松旺镇潭莲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储液池粪污满出,养殖废水溢流排入养殖场西侧的无防渗坑塘。再流经下游另一无防渗坑塘、田埂间小沟后,最后流到241国道旁荒地。你公司构成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罗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8页;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法人黄荣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8页、对庞庆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对徐家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
证明:你公司通过渗坑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4张。
证明:现场检查以及采样情况。
(四)监测报告: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HJ20250611(102)01)和采样原始记录材料复印件。
证明:你公司通过渗坑排放养殖废水的事实。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黄荣华身份证复印件、罗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徐家健、庞庆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农垦白平农场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3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广西农垦白平农场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人:罗国。
证明:你公司办理排污许可情况。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选页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人:罗国。
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批复关于养殖废水的污染防治要求。
5.白平农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人:罗国。
证明:你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6.旺茂农场公司2025年5月份猪场生产报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人:罗国。
证明:你公司养殖情况。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下载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下载来源: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证明:畜禽养殖水污染排放标准及限值。
8.环保举报投诉单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近两年环保投诉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7月10日签收相关文书,7月14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公开举行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如下:
(一)我局认定“白平农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错误。
1.你公司有排污许可证,建设有完善的环保设施,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和贵局的批复要求。
2.造成养殖场污水流出的原因是事发前段时间下雨过多,雨量过大,造成污水流入鱼塘,鱼塘水满溢出,并非是你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3.事发后,你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松旺镇畜牧站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你公司根据指导意见采取多项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包括抽污水、清理污水、出售生猪等,并取得一定效果。
因此,你公司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二)我局拟适用处罚的法律依据错误。你公司造成污水溢出的原因是下雨过多,社会后果较轻,可能构成一般的水污染事故。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并提供以下证据:
1.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明:你公司有排污许可证,建设有完善的环保设施,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和我局的批复要求。
2.博白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
证明:造成污水流出的原因是事发前段时间下雨过多,雨量过大,造成污水流入鱼塘,鱼塘水满溢出,并非是你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3.你公司管理人员对大雨造成鱼塘水满溢出进行处置的现场照片。
证明:事发后你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方案,管理人员对大雨造成鱼塘水满溢出进行处置。
4.你公司2025年6月份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证明:事发后你公司根据指导意见制定生产方案,采取多项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经讨论,对你公司提出的上述两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一是根据你公司《白平农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白平农场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等,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用于浇灌,无防渗坑塘(即你公司所称“鱼塘”)不属于养殖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之一。你公司养殖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长期管理不当(A/O池曝气设施未运行、储液池棚盖损坏等)是导致储液池满溢出的主要原因,大雨等天气原因只是叠加因素。无防渗坑塘虽非你公司故意人工挖掘用于排放养殖废水,但储液池满溢出流入无防渗坑塘后,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阻止养殖废水流入无防渗坑塘内以及清理渗坑内养殖废水,属于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继续,你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事实清楚确凿,申辩意见(一)不予采纳。二是根据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HJ20250611(102)01),2025年6月11日检查当天你公司储液池溢流口、1#坑塘、2#坑塘、2#坑塘溢流口、涵管口等5个点位水样的悬浮物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总磷浓度均严重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限值。你公司违法行为已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申辩意见(二)不予采纳。
综上,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3号)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3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环听通〔2025〕3号)及送达回执、《听证笔录》、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等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2584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
|
当事人 |
广西农垦白平农场有限公司 |
|
违法行为 |
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
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A=0.5*3+0.5*{(1+2+1+1+1+1+1+1+1+2)/10}=2.1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2-2)/10*0.4=0.04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元) X=100000+(1000000-100000)*{(2.1-1)/4*(0.6+0.04)}= 258400(元) |
|
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其中1种方式),取值1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3≤pH<4.5或10.5<pH≤12),取值2 4.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0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取值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央企/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
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258400)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