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林市玉州区兴文石灰厂
经 营 者:陈显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LHBRD65
经营场所: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陂新寨村川镜六队大科冲
你石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石灰厂正在生产,立式石灰窑正在煅烧,排放二氧化硫、粉尘等废气。经调查,你石灰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号(临时)玉东审环(2018)许字第(006)号)有效日期至2018年12月31日。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2019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未获得排污许可。构成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后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和你石灰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但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灰厂经营者陈显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
证明:你石灰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但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影像证据: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石灰厂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书证:
1.玉林市玉州区兴文石灰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陈显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人:陈显文。
证明:你石灰厂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
2.《玉林市玉东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玉林市玉州区兴文石灰厂年产1.5万吨石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东环管〔2011〕17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东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石灰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情况。
3.排污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东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石灰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玉林市玉东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玉林市玉州区兴文石灰厂停止排放污染物的通知》(玉东环通)〔2020〕6号)和送达回执、《玉林市玉东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玉林市玉州区兴文石灰厂改正通知书》(玉东环通)〔2021〕8号)和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玉东生态环境局。
证明:玉东生态环境局关于你石灰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情况。
5.《石灰厂租赁合同》复印件、《转租合同》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人:陈显文。
证明:你石灰厂租赁、转租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石灰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石灰厂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石灰厂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石灰厂2025年8月5日签收相关文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于2025年8月8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5年6月18日晚你石灰厂被茂林镇书记口头要求关停,说不停产就有可能被强拆,6月19日退了客户订单,拆除动力设备并断电,停产至今。
2.无书面正式关停文件、关停理由荒诞,与事实不符。先后定性你石灰厂为“涉重”、“散乱污”、“淘汰类土窑”等,均与事实不符,依据不充分。
3.不接受申诉,申诉无门。你石灰厂多次向信访部门、12345热线、茂林镇政府以及玉东生态环境局等反映,均无回复。
4.关停无视企业社会贡献和整改意愿。2023年5月应玉东生态环境局要求提交加装脱硫塔申请书,未得到玉东生态环境局回应。
5.执法标准不公,玉林市辖区共7家同一时期建设的同类石灰厂,如容县正龙石灰厂、北流市全兴石灰厂、玉林市银隆建材有限公司等,均正常生产。
6.正常营业企业被无理要求关停,开工期未知,损失惨重。
以上事实,有《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6号)和送达回执,你石灰厂提交的《关于玉林市玉州区兴文石灰厂被玉林市玉东新区环境保护局及茂林镇政府无理无据强制要求关停的情况说明》、《行政申诉书》等为证。
经讨论,对你石灰厂提出的上述6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影响你石灰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认定。玉东生态环境局2020年至2021年间多次对你石灰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排污,你石灰厂明确知晓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排放污染物,但未整改,且陆续生产。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9日现场检查当天你石灰厂正在生产和排放生产废气。你石灰厂违法事实清楚,且书面责令停止排污后未及时改正,不能免于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拟对你石灰厂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肆佰壹拾陆元整(¥228416)。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灰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石灰厂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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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玉林市玉州区兴文石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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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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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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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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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1+1+1+1+1+1+5+1+1+1)/10}=1.222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2+2)/10*0.4=0.040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200000(元) X=200000+(1000000-200000)*{(1.222-1)/4*(0.60+0.040)}=2284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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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取值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登记表,取值1 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取值1 4.水日排放量/ 小时烟气流量:500 吨以下( 一般排污单位)/20 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 1 万吨以下 (工业污水处理厂) / 10 万标立方米以下,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 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淘汰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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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肆佰壹拾陆元(¥228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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