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梁镇
居民身份证号:452501XXXX0702XXX4
住 址: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中坡村八社20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玉林市二环南路1787号地块内的洗涤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用玉林市二环南路1787号地块内厂房,利用水洗设备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入牛仔裤、休闲裤水洗等生产活动。检查当天你正在生产,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十三、纺织服装、服饰业18行业类别: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有水洗工序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生产废水,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洗涤厂进行现场检查和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梁镇、洗涤厂工人邓剑伦、厂房出租方广西玉林百益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出纳钟衍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9月12日制作查封现场笔录1份共3页。
证明: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和现场查封的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9月9日-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0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洗涤厂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四)监测报告:2025年9月9日,我局委托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你经营的洗涤厂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并于2025年9月1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LHHJ20250909(102)01)。
证明:你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五)书证:
1.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人:梁镇、邓剑伦、钟衍波。
证明:有关人员身份。
2.委托授权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人:梁镇。
证明:你委托授权情况。
3.生产流水单复印件7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人:梁镇。
证明:你经营的洗涤厂生产情况。
4.环保举报受理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5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近两年环保投诉情况。
5.执法证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2025年11月5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2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排污;
2.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捌佰伍拾叁元整(¥147853)。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楼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
当事人 |
梁镇 |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
裁量公式 |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0.5*1+0.5*{(2+1+3+1+1+1+1+5+2+1+2)/11}=1.409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0-2+0)/10*0.4=-0.08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取值为¥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取值为¥100000(元) X=100000+(1000000-100000)*{(1.409-1)/4*(0.6-0.08)}=147853(元) |
|
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取值2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 4.水日排放量/小时烟气流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取值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水、气):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取值1 6.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调查,取值2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7.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无相对因子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
裁量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捌佰伍拾叁元整(¥147853)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