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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2-09 16:24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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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柳州盛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薏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MA5PEJD853

住 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牛扒一屯4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6日,我局联合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陆川县金碧名府小区附近路口依法设卡,对重型柴油车进行路检。检查发现,你公司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桂BX7129)驾驶室OBD接口处,插有一台标识为“OBD应急救援器”的白色外部设备,设备电源指示灯处于点亮状态。

经现场测试及后续调查确认:当该设备插入时,车辆仪表盘显示尿素余量为100%;拔出该设备后,仪表盘显示尿素余量随即变为0%。该设备非法干扰了车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的正常功能,导致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无法根据实际工况正常喷射尿素,以达到减少尿素使用量、规避排放监管的目的。你公司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BX7129)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张军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5年11月13日制作的黄颂宇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

证明:你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BX7129)使用“OBD应急救援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

1.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陆川县金碧名府小区路口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证明:2025年11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BX7129)使用“OBD应急救援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情况。

2.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陆川县金碧名府小区路口拍摄的现场视频1份。

证明:你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BX7129)没有插上“OBD应急救援器”和插上“OBD应急救援器”两种情况下,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3日,提供人:黄颂宇。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居民身份证3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3日,提供人:张军耀、黄颂宇。

证明: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柳州盛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4.机动车注册登记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3日,提供人:黄颂宇。

证明:你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BX7129)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柳州盛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BX7129)办理道路行驶手续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6日,提供人:张军耀。

证明:驾驶人张军耀机动车驾驶资格。

7.车辆行驶里程统计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3日,提供人:黄颂宇。

证明:你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桂BX7129)在用情况。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2025〕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12月11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2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55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5-2670580     邮政编码:537000

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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