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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成文日期:2021年05月25日
标  题: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市环〔2021〕24号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5日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5 17:45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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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玉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玉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玉林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公开。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525


玉林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玉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林市环境应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入选玉林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由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玉林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负责。主要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收集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案例;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召开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环境应急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工作。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专家由应急处置、生产工艺、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应急管理、舆情分析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和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其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曾经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且在其中担任技术专家组成员或现场处置指挥人员。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五)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生态环境局向各部门、单位发公告征集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

(二)应急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人员,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第七条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生态环境局颁发专家聘书。

专家任期5年。任期届满,重新推荐和办理批准、聘用手续。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退出专家库。

在个人因外出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承担专家义务时;或在个人联络方式、工作单位、专业领域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应急中心备案。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有权解聘。

第八条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四)参与环境应急重大科研课题研究;

(五)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在安排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第十一条聘请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提供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专家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委托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一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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