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中直、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严禁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的函》(桂环督察办函〔2023〕1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工作,坚决杜绝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制度安排和重大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啃硬骨头,不是“稻草人”,指出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成为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制。这次开展的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是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的政治检查,是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以此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压紧压实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切实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持续为壮美广西建设贡献玉林力量。
二、严厉禁止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行为
“一刀切”行为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衍生行为,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企业合法权益,又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违背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初心和使命,必须加以坚决反对和严格禁止。
(一)严禁工程建设项目“一刀切”。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类建设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非法工程、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查处、依规整治。
(二)严禁生活服务业“一刀切”。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严禁畜禽养殖业“一刀切”。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严禁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一刀切”。对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后治”等措施,要实施“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加紧整改。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准要求企业于督察期间集中停产检修。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应当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严禁采石采砂采矿行业“一刀切”。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依法整治,需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六)严禁城市管理方面“一刀切”。对于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街边烧烤、噪音污染、油烟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要强化监管、个案研究、综合施策、依法治理、妥善化解。要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依靠平时把工作做细做实。
(七)严禁环境准入“一刀切”。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符合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的项目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证效能,支持项目落地。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坚决查处未批先建等行为。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切实防止生态环境监管平时不作为、忙时“一刀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二)严禁层层加码和“放水”。对于环保督察整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必须认真研究、专项治理、务实整改,科学合理确定环保问题整改时限,给基层、企业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整改时限,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更不能擅自延长整改时限,避重就轻,回避问题。
(三)加强舆情引导。市、县两级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引导舆情,查处不法行为,确保舆情平稳。
玉林市推进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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