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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2021-02-01 18:00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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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监督,提高我市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我局制定了《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2.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3.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理流程图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2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第十三条所列人员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玉林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五)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六)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0775-12369

(二)网络举报: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yulin.gov.cn/)。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玉林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200号,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邮编:537000

第五条奖励办法: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含)至100000元(含)的奖励: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且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举报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

另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三)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

(四)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

第六条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玉林市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自治区、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同一违法行为只向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90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存入银行卡的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经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证,符合条件的由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承办科室填写奖金发放登记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根据奖励金额按程序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身份的,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和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

发放登记审批表

举报

信息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举报人地址


银行账(卡)号


被举报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举报内容


处理情况

查处情况


奖励审批

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意见


签字:

局相关科室意见


签字:

局分管

领导意见


签字:

局长意见


签字:

领奖人签字


附件3                                       

玉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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